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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促进房地产平稳发展的省八条

发布:ljfca 浏览:2969次 2016-06-14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开发秩序

  各地要严格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项目手册、预售管理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二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动态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违规项目、随意变更规划、虚构买卖合同、面积短缺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三是各地要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完善各项制度,落实预售商品住房的责任,强化预售商品住房的质量保证机制。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依法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对房价较高的城市,在加大供应力度的同时,遏制投资性购房需求的过快增长,保护和鼓励合理住房需求。五是各地要根据市场情况,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房地产项目,采取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的相关措施,确保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二、加强预售监管,规范交易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一是进一步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预售许可的*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二是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三是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查处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加强对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的管理。四是各地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要确保预售款的使用安全、合法。五是加强市场销售监管。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三、搞好动态考核,完善信用管理

  各地要搞好对房地产企业的动态考核,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提高土地、能源等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为核心,加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进住宅产业化,健全和加强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加强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管理。一是搞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动态考核。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各地要督促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产品符合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耗和污染,加快住房建设由数量增长型向数量与质量并重型转换,实现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缓解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住房建设中的突出矛盾。三是完善信用档案管理。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逐步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四是加大信用档案管理力度。各地要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四、调整供应结构,引导合理消费

  一是要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引导支付能力不足的低收入家庭,通过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发租赁补贴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二是各地要加大普通商品房、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力度,提供面积适中、功能齐全的住宅。三是加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力度。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各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四是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供应结构,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五是要引导购房者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模式。有支付能力的家庭通过市场购买或换购住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通过租赁解决住房,以减轻购房带来的较重负担。六是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五、加强市场管理,搞活各级市场

  一是大力发展住房一、二级市场,实现住房一、二级市场的联动,形成住房梯度消费模式,满足各层次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二是规范市场中介服务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三是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打击房地产中介存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认真执行房地产经纪人、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四是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市场租赁行为,在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上下功夫,租售并举,满足居民改善住房的需求,多渠道解决老百姓住房问题。

  六、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市场监测分析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公开、信息系统建设和市场需求分析、数据采集、标准制定等基础工作。一是加快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与房源及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要求开发企业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二是逐步完善以月报为主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体系,及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关注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处理预案。三是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为基础,**推进“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四是在现有信息系统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稳定市场预期。

  七、加强监督管理,加大督查力度

  一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二是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三是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四是加强和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五是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市)房地产市场检查指导,共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八、开展企业检查,集中清理整治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要求,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和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各省辖市要分别将检查和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郑州市另将清理结果于6月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5月底对各省辖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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